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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秦某某诈骗案

时间:2006-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307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华商睿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2月16日被羁押,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别名秦某均、胡国庆),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华商睿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2月22日被羁押,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康某,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秦某某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秦某某、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秦某某于2005年10月至11月期间,虚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发展战略研究会,并以该机构举办“增补高级研究员暨确认中国百名基层战略创新杰出人物”活动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甲(男,51岁)、张某乙(男,48岁)人民币共计x元。2006年2日16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2006年2月22日,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某全部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事局证明、证人申永福、侯某某、刘某证言、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王某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2日起至2006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16日起至2006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云

书记员刘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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