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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荥阳市有线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荥阳市有线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荥阳市有线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荥阳市有线电视台职工。

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有线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甲、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荥阳市有线电视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2月31日进行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x元。从2006年12月31日开始对账至今,双方确认货款金额均无异议。多年来原告多次派人前往催收无果,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及预期利息x.18元;2、被告承担原告催收欠款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荥阳市有线电视台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1日之前,荥阳市有线电视台与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荥阳市有线电视台购买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线电视设施。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和2009年12月31日,荥阳市有线电视台与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三次对账,双方确认荥阳市有线电视台尚欠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线电视设施款x元。

本院认为:被告荥阳市有线电视台欠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线电视设施款x元,有证据证明属实,被告荥阳市有线电视台应予以归还。

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预期利息x.18元,原、被告双方对于还款利息没有约定,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催收欠款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荥阳市有线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五万八千二百六十六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三十九元,由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八十二元,被告荥阳市有线电视台承担一千四百五十七元;保全费七百一十五元零五角,由被告荥阳市有线电视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新萍

审判员赵某国

审判员赵某辉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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