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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7-04-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130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重庆江津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3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因需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0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小永、被告人蒲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1日晚9时许,谭某某在路桥城区三友国际饭店门前因李某乙强行拉其乘车而与李某生争执,遂打电话要其男友“王某”(另案处理)过来。随后,被告人蒲某与“王某”一起驾驶摩托车来到三友饭店门前。在被告人蒲某与李某乙交谈过程中,李某乙持摩托车钢丝锁殴打蒲某,和李某乙一起的李某丙也一起对蒲某进行了殴打。被告人蒲某被打中用刀将李某乙、李某丙捅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李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赔偿李某乙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的陈某;证人谭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在遭他人围攻殴打时,持刀将不法侵害人捅伤,其中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属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防卫过当,且庭审中交待认罪态度较好,能赔偿经济损失,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属防卫过当,庭审中交待认罪态度较好,能赔偿经济损失等减轻、从轻理由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桂良

人民陪审员夏云卓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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