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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案

时间:2006-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2992号

(略)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略)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06年6月26日15时许,在中央民族大学东门(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杜某乙办理进入中央民族大学为由,骗取其人民币68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并当场起获赃款人民币6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马某、孙某某、杜某甲、李某某证言、被害人杜某乙陈述、(略)公安局文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6日起至2006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小云

书记员刘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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