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沈某诉北京星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6-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37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导演,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祥印,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央新闻记录电影制片厂X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亚,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官逸飞,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星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片人,住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院鑫苑小区X号楼X室。

被告北京南海影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X号(旁门)。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南海影业公司编导,住(略)。

被告无锡世纪正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华光大厦X层D座。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告无锡市文豪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被告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204、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沈某诉被告北京星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通公司)、被告北京南海影业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被告无锡世纪正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正禾公司)、被告无锡市文豪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豪公司)、被告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影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的委托代理人孔祥印,被告星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亚、上官逸飞,被告南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世纪正禾公司、被告文豪公司、被告浙江影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2005年初,星通公司筹资拍摄的三十集电视连续剧《阮玲玉》(以下简称《阮》剧)开机后不久,导演夏钢便与星通公司解除了合同,与此同时,男主角吴启华亦宣布辞演,为确保拍摄档期,星通公司紧急邀请我出任导演一职。当时,星通公司提出劳务报酬按原任导演夏钢的标准计取,即每集为税后人民币x元,并保证不迟于拍摄封镜后十日内付清,其他合同条件则按照优于星通公司同原任导演所签合同的原则再行协商,我对此表示认可和接受。2005年1月12日,我进组进行工作,随后星通公司分期向我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共计人民币x元。在剧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阮》剧经过连续三个月的不间断拍摄,于4月15日如期在上海封镜,全剧粗剪亦同步完成。但在此后,星通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一直拒付我的劳务报酬的余额。我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五被告给付我劳务报酬计人民币x元;2、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星通公司辩称:我公司在筹备《阮》剧的拍摄过程中,沈某提出担任导演,由于其资历不足,我公司没有同意。后来由于夏钢导演身体不适,且资金没有到位,沈某找到公司称希望导演《阮》剧,并表示因该剧剧本好、演员阵容强大,不需要我公司付酬。我公司在试用沈某后同意让他担任导演一职,并同意给按1万元1集付酬,当公司要和沈某签订合同时,沈某表示他和其他人有合同,同意1万元1集的付酬标准,可以以后再补签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发现沈某有删减演员台词、辱骂演员的现象。《阮》剧拍摄完成后,双方协商补签合同的事,沈某要求按3万元1集的标准付酬,并表示不同意就不进行后期剪辑工作。由于只有导演才知道怎么剪戏,否则接不上。给我公司带来很大困难,耽误了两个月,后来我们另请导演进行了剪辑。我公司一共支付给沈某21.5万元,由于沈某不同意签约,且未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故不同意沈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海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与沈某发生过任何雇佣关系,也未与沈某签定过任何协议,沈某状告本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和其他四被告是联合摄制单位。现请法院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文豪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的书面答辩状辩称:我公司与沈某无任何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劳动报酬应向星通影视公司主张。我公司虽然和其他被告联合拍摄《阮》剧,但各被告之间相互约定,各负其责,我们和星通公司没有约定连带承担原告的劳务报酬;原告没有我们承担义务的证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世纪正禾公司、浙江影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2004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阮》剧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第x号),许可《阮》剧进行拍摄,星通公司、南海公司、世纪正禾公司、文豪公司、浙江影视公司即联合摄制了《阮》剧。2005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出(广剧)剧审字(2005)第X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同意《阮》剧在全国发行。《阮》剧现已在上海电视台进行了播放。

2005年初,《阮》剧完成前期筹备工作开拍,原导演夏钢因故无法继续参加拍摄。经协商,沈某与星通公司达成协议,由沈某继续完成《阮》剧导演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2005年1月,沈某进入剧组开始履行导演职责,2005年4月,《阮》剧拍摄完成,其间,有关媒体对沈某及《阮》剧进行了采访、报道。沈某只对该剧进行了初步剪辑,未完成成该剧的最后剪辑工作即离开剧组。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沈某未完成剪辑工作,但沈某主张原因是星通公司不配合导致其无法完成,星通公司主张沈某为索要高额报酬拒不参加剪辑工作,双方均未提交证据。

《阮》剧拍摄过程中,星通公司共向沈某支付报酬20万元,星通公司主张另行支付了1.5万元,未提交证据,沈某亦不予认可。沈某主张双方约定付酬标准为每集3万元,共计90万元,与前任导演同等标准,未提交证据。沈某提交了其与北京世纪润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签订的《编导聘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主张其拍摄《滇西风云》的报酬标准为每集3万元,且如果播出还另有奖励。星通公司认为沈某在该剧担任编剧及导演两项工作,并且需完成从前期筹备到送审的全部工作,与沈某在《阮》剧中工作量不能类比,且没有已经领取上述报酬的证据。沈某认可该剧在《阮》剧之后拍摄,尚未后期制作,报酬只支付了一部分。星通公司辩称双方约定付酬标准为每集1万元,亦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

另查,沈某(乙方)曾于2004年12月20日与北京大千龙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公司,甲方)签订了导演合同,担任电视剧《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导演,工作酬金30万元;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剧组开机前作出“该剧集”的拍摄计划、工作台本(应具体到每集、每场戏)并罗列出演员人选,须对后期剪辑音频等制作质量进行认定并承担责任;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合同期内的任意时间,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确切的联系方式,以确保甲方随时找到,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无条件参与本片的宣传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合同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剧拍摄制作完成。2005年3月21日,沈某与大千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解除了原签订的合同,沈某于2005年6月1日前退还x元定金。

人民教育出版社于2005年4月8日出具证明称:沈某担任导演的《九年义务教育初中英语1册-3册》在1998年获第二届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制品二等奖。浙江省电视剧制作中心于2005年4月19日出具证明称:沈某担任编剧和导演的《甲肝·1988》获得第7届中国大众电视“金鹰”奖优秀电视剧奖。国家广电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于2005年4月21日出具证明称:沈某导演的影片《太阳的味道》曾获中国电影华表奖(2000年度)优秀故事片奖。杭州市公证处、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证明进行了公证。

星通公司称沈某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存在删减演员台词等不称职的情况,并提交了刘某毅等人的证言,但刘某毅等人未到庭作证;赵某谦到庭陈某其参演部分被沈某删减,不足以佐证星通公司的主张,且赵某谦与星通公司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2006年2月28日,星通公司给世纪正禾公司和文豪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函,表示对沈某起诉劳务费一案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沈某提供的《阮》剧光盘、有关媒体专访光盘、《阮》剧电视台播放录像、沈某与世纪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照片、公证书、沈某与大千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星通公司提供的沈某与大千公司悦签订的导演合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世纪正禾公司、文豪公司提供的星通公司承诺函等证据材料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星通公司等五被告共同摄制了《阮》剧,作为《阮》剧的制片者,享有该剧的著作权,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星通公司等五被告均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星通公司与其他被告之间关于承担责任的约定,只能在约定人之间产生效力,对沈某不产生拘束力。现沈某要求获得其作为《阮》剧导演的报酬,星通公司等五被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焦点之一是沈某担任《阮》剧导演的报酬标准。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双方说法不一,本院将根据现有的证据予以判定。沈某主张其报酬标准为每集3万元,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主要依据以下事实:《阮》剧原导演夏钢的报酬标准为每集3万元,沈某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报酬标准为每集3万元,本院分别予以判定。首先,一部影视作品的完成,需要导演从整体上把握、设计,导演在文学剧本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构思,运用各种表现手段,通过演艺人员的表演,最终完成作品,导演是完成作品的决定因素与核心。故导演的报酬标准并非简单地通过工作量可以计算与类比的,其与导演本身的艺术功底、现场驾驭能力、票房号召力等因素息息相关。夏钢作为我国著名导演,其报酬标准应比沈某高,故星通公司与夏钢约定的报酬标准不能作为沈某主张报酬的依据。其次,沈某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报酬系每集3万元,但合同约定沈某的工作包括编剧与导演两项,与单纯的完成导演工作不同;且该合同签订时间在《阮》剧完成之后,沈某执导《阮》剧的经历亦会成为其取得较高报酬因素之一,故本院亦无法将该合同作为判定沈某报酬标准的依据。综上,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星通公司认可曾承诺按每集1万元的标准付酬,本院不持异议。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沈某是否按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星通公司认为沈某未参加前期筹备,在拍摄期间存在删减演员台词等不称职现象,且以索要高额报酬为由拒不参加后期精剪,未完成工作任务。沈某认可未参加《阮》剧的前期筹备,且未参加剪辑工作中的后期精剪部分,但认为理由是星通公司不配合,表示已完成了《阮》剧的导演工作。本院认为,双方就沈某担任《阮》剧导演一事达成一致之时,该剧前期筹备工作已经完成,沈某的工作任务中应不包括这部分内容。星通公司主张沈某在执导过程中存在不称职的现象,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且《阮》剧已取得了有关部门颁发的发行许可证并通过电视台等途径与观众见面,可认定星通公司对《阮》剧的质量予以认可,故对星通公司相关主张不予支持。但需指出的是,沈某在同一时期内同时担任两部电视剧的导演,从其与大千公司签订的协议来看,沈某不但要及时完成该剧的前期筹备工作,还需按大千公司的安排随时参加与拍摄有关的工作,必然会对沈某参加《阮》剧拍摄产生不利的影响。

沈某未参加《阮》剧最后的剪辑工作,双方对此说法不一。本院认为,首先,对义务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完成全部剪辑工作是导演的职责,现沈某未参加部分剪辑工作,如其认为已完成了工作,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沈某称因星通公司不配合导致其无法参加后期剪辑工作,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将拍摄的素材最终剪辑成最终的作品,是体现导演对作品整体设计不同阶段的工作,均体现出导演的理念和风格,由不同的人来完成剪辑工作不但会增加工作难度,甚至会影响作品的质量,故星通公司拒绝让沈某进行剪辑不合常理。故本院认定沈某未完成《阮》剧的工作任务。

综上,本院将根据沈某完成工作的比例、本院认定的报酬标准认定沈某应获得报酬的数额,星通公司已支付的数额应予扣除,星通公司称另行支付1.5万元,未提交证据,沈某亦不予认可,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世纪正禾公司、被告文豪公司、被告浙江影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星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南海影业公司、无锡世纪正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锡市文豪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告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某劳务报酬四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零一十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一万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星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南海影业公司、无锡世纪正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锡市文豪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千零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黄一丁

人民陪审员任晓卉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蒋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