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安某某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4日15时许,王ZZ(另案处理)窜至武陟县X路X路北“国人西服”专卖店东临胡同内,将焦XX停放在胡同内的一辆洪都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安某某将该车介绍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680元。案发后该车被扣押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安某某在公安某查阶段的供述、王XX证言、焦XX陈述、王XX证言、安XX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介绍销售,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安某某指控成立。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黄某明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珍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