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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和某丰,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杨建斌(另案处理)提供的虚假卖房信息,先后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牛某军、郑某某等证人证言,李某甲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他人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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