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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广东省东莞市腾达板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温民三初字第5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广东省东莞市腾达板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广东省东莞市腾达板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广东省东莞市腾达板业有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故其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对被告广东省东莞市腾达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款汇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杭州市农行西湖支行,帐号398-x,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郑国栋

审判员曹新新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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