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抢劫、盗窃、合同诈骗、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时间:2006-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房刑初字第634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26岁(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高某文化,居民,住(略),暂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酒厂家属院。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2月22日被羁押,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26岁(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初中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2月22日被羁押,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甲,河北省涿州市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某某(别名齐某军,齐某儿),男,35岁(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暂住河北省涿州市X镇X村。曾因盗窃,于1997年9月12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2月22日被羁押,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黄某、齐某某及辩护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齐某某预谋持枪抢劫后,在北京市X乡镇X路口,由黄某、齐某某以打车为名将事主朱某红(女,30岁,北京市房山区人)骗至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东公路约500米果园边处,被告人黄某、齐某某持枪对朱某某进行抢劫,后由杨某某开车负责接应,三人逃离现场。经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齐某某持枪抢走朱某某小灵通手机一部、人民币180余元,银行卡2张、身份证1张。经鉴定,该部被抢的小灵通价值人民币200元。

二、2005年1月间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李某壬(男,53岁)开办的大理石某采场内,强行抢走滑轮2个,后销赃。经鉴定2个滑轮价值人民币1000元。

三、2005年11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某、黄某、齐某某到河北省涿州市X乡X村刘某癸(男,45岁)开办的电瓶修理部内进行盗窃,盗走电瓶4块,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150元。

四、2005年11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某、黄某、齐某某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X街X号院,使用压力钳将院门锁剪断后进入院内,盗走液化气罐1个,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液化气罐价值人民币80元。

五、2005年11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某、黄某、齐某某到北京市X村X村韩村河至房山的公路东侧的田某某(男,56岁)的电气焊修理部,使用压力钳将修理部门锁剪断后进入该修理部,将焊把线、焊枪、活扳子等物品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95元。

六、2005年11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某、黄某、齐某某到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马某(男,50岁)开办的石某场,使用压力钳将门锁剪开后进入库房,将一台电焊机(含焊把线)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电焊机(含焊把线)价值人民币305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事主。

七、200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到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石某(男,45岁)的石某开采场,钻窗入室,将开采石某用的工具大楔、三合楔、环子、手锤等物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10元。

八、2005年1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到河北省涿州市X乡X村刘某癸的个体电瓶修理部,使用压力钳将门锁剪断后进入室内,将3块电瓶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元。

九、2005年1月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到河北省涿州市X镇X村北机井仓库内,将机井管、废铁等物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00元。

十、2005年3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到河北省易县X镇X村龙山石某西庄分厂门口,将胡某某(男,36岁)放在该处货车上的2块风帆牌电瓶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600元。

十一、2005年3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到河北省高某店市石某公司第四加油站东侧,将李某某(男,36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货车上的2块风帆牌135型电瓶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700元。

十二、2005年2月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到河北省高某店市107国道中国石某加油站对面的温某某(男,35岁)开办的利民轮胎修理部,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入室内,将6条轮胎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轮胎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

十三、200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到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张某某(男,42岁)的石某开采库房内,将一个滑轮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滑轮价值人民币400元。

十四、200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到河北省涿州市X镇X村西李某某(男,27岁)开办的个体石某厂,将一台电机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电机价值人民币700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事主。

十五、200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黄某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子英胡某X号院,使用压力钳将门锁剪断后,进院入室盗窃,将房产证、身份证等物品盗走。

十六、2005年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黄某到河北省涿州市南关大队建新胡某X号院,使用压力钳将门锁剪断后进入院内,将院内正在充电的一个电瓶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电瓶价值人民币344元。

十七、2005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黄某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X街X号院,用压力钳剪断门锁后,进院入室盗窃,将一张面值人民币5元的国库卷盗走。

十八、2005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黄某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X街X号院内,入室盗窃,将李某某(女,38岁)收藏的20余张过期电话卡盗走。

十九、2005年8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到河北省涿州市鑫达汽车租赁公司,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及盗窃所得的孙某的房产证,冒用孙某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从该公司骗取伊兰特轿车(车牌号:冀x,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x元)一辆,后销赃。现该车已经发还事主。

二十、2005年1月至12月间,杨某某、黄某单独或者共同以租车的名义,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分别从河北省涿州市宏运汽车出租服务公司骗取车牌号为京x的桑塔纳牌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和车牌号为冀x的桑塔纳牌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从河北省涿州市安顺汽车租赁公司骗取车牌号为冀x的桑塔纳牌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从河北省涿州市安捷汽车租赁站骗取车牌号为冀x的桑塔纳牌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和车牌号为京x的桑塔纳牌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后被告人杨某某、黄某分别或者共同分别将上述车辆用于作案或者抵押给他人。现上述车辆均已发还事主。

二十一、2005年9月到11月间,被告人黄某以可以帮助孔某(女,24岁)的男友逃避刑事处罚为名,并伪造释放证,判决书等材料,骗取孔某人民币x元。事情败露后,被告人黄某将其中部分赃款人民币9000元退还孔某。

二十二、2005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先以与王某(男,24岁)合伙买车为名,后以借款买房为名,并多次伪造相关手续,骗取王某人民币x元。

二十三、2005年11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黄某、齐某某在北京市X乡镇五龙豪苑大酒店门前,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高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号码为冀x的车牌照一副,经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鉴定,该车牌照为伪造牌照。现该牌照已被依法扣押。2006年1月3日,在北京市X乡镇五龙豪苑大酒店门前,在黄某的指认下,高某某被查获归案,并当场从其手中收缴号码为京x的机动车牌照一副,经鉴定,该车牌照亦为假牌照。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黄某、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李某壬、刘某癸、马某、田某某、赵某某、石某、胡某某、李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孔某、王某陈某,证人史某某、张某乙、刘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罗某、高某某、姚某、李某己、孙某某、李某庚、任某某、郭某某、赵某辛、沙某、徐某某证言,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北京市房山区价格鉴定结论书,(2000)涿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相互勾结持枪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杨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虚假证件冒用他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并多次以其他方法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黄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虚假证件冒用他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并多次以其他方法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齐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有抢劫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抢劫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所犯盗窃罪中,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鉴于被告人黄某有投案自首和立功情节,本院对其所犯抢劫罪依法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齐某某认罪态度好,本院对其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某某、黄某、齐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杨某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被告人黄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对被告人杨某某、黄某、齐某某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一千九百二十五元,发还朱某某三百八十元,发还刘某癸一千一百五十元,发还田某某三百九十五元;对被告人杨某某、齐某某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六千二百一十元,发还李某壬一千元,发还石某八百一十元,发还刘某癸一千一百元,发还涿州市X镇X村七百元,发还胡某某六百元,发还温某某一千六百元,发还张某某四百元;对被告人黄某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发还孔某一万一千元,发还王某一万一千元。

五、在案仿真手枪二只,断线钳一个,子弹二百二十发,中国农业银行通宝卡一张,中国信合信通卡一张予以没收,房产证一个发还所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某莹

人民陪审员隗合群

人民陪审员翟友林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