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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82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29日到开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6月25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10年6月1日将本案恢复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0年6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5日24时,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朋伟、王某、赵某海(三人已判刑),窃取半坡店乡老庄至叶庄X对的电缆120米,价值8232元;200对的电缆120米,价值6048元。

2006年6月11日24时,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朋伟、王某、赵某海窃取半坡店乡老庄至叶庄X对的电缆150米,据为己有,价值x元。

2006年8月2日24时,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朋伟、王某、赵某海窃取半坡店乡老庄至叶庄X对的电缆300米,据为己有,价值x元;200对的电缆300米,据为己有,价值x元。

另查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系港资独资企业,同案犯李朋伟捕前系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县分公司半坡店支局接线员,同案犯王某捕前系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县分公司西姜寨支局接线员。上述三起犯罪事实均系利用了同案犯李朋伟的职务便利。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0年3月29日到开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李朋伟、王某、赵某海的供述,证人骆XX等人的证言,中国网通有限公司开封县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同案犯因本案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开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关于被盗电缆线价值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网通公司公司性质相关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及被告人赵某某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系非国有企业,同案犯李朋伟、王某系其公司下属支局员工,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勾结李朋伟、王某等人并利用李朋伟的职务便利,共同将中国网通有限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段军英

审判员朱登博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樊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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