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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拘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辩护人陆某某,上海市开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邓某(已被判刑)等人为索取非法债务,将被害人汤某某强行由本区X镇带至本市松江区X镇、浙江省平湖市X镇等地关押。至次日9时30分许,被害人汤某某乘看管人员不备逃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某某的陈某,证人邓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查函(回执),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比较小,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非法债务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0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艳

书记员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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