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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6-09-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昌刑初字第447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29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某甲,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06年6月7日15时许,驾驶“斯太尔”大货车(车号:冀x、冀x挂)由东向西行驶至昌平区X路X路口违章闯红灯通过该路口时,适有曾庆达(男,23岁,河南省人)驾驶“桑塔纳”小轿车(车号:京x)通过该路口,致使二车相撞,造成小轿车严重损坏,曾庆达死亡,经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庆达无责任。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曹某某、田某乙、何某某、肖某某的证言,接报警记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红灯违章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主动交纳部分赔偿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7日起至2007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卫东

二○○六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郑忠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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