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与芜湖市华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3-20  当事人: 胡某、唐某   法官:   文号:(2004)镜民二初字第2号

安徽省芜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镜民二初字第2号

原告胡某,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芜湖市新安花园X号楼X单元X室。

被告芜湖市华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X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明华,女,该单位职工,住所地芜湖市新安花园车棚值班室。

委托代理人陈忠芹,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芜湖市华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元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华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芜湖市华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华、陈忠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告于2003年8月4日购买捷安特自行车一辆,于同年12月12日星期五下午放入车棚,12月14日星期天下午1点左右取车车不见。我已交纳停车费,找了物业管理,无人承担责任。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全额赔偿捷安特自行车价值1098元。

被告芜湖市华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无证据证实自行车放入车棚。被告车棚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看管车辆,并没看到原告将捷安特自行车放入车棚,说明原告的车辆并未放入车棚。另根据被告有关车棚、车位使用管理的规定,车棚只向小区居民开放,在交纳费用后才取得停放车辆的凭证。被告向原告收取的费用只是车位费用,并非看管车辆的费用,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芜湖市巨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居住的新安花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3年8月4日原告购买价值1098元的捷安特自行车一辆供其子张安超使用,并于同日向芜湖市巨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2003年8至12月份的车辆管理费用30元整。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被告提供24小时的看管服务,原告的车辆存入车棚不需要任何凭证,但只有车主及其家人才能从车棚取走车辆。2003年10月27日,芜湖市巨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芜湖市华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2月12日下午6时许,张安超放学后将该车存放在由被告管理的X号楼车棚内。同月14日下午1时左右,原告发现捷安特自行车不在车棚内,向被告索赔未果。

上述事实,有自行车收据、存车管理费收据、工商档案登记材料、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按车辆种类向原告收取了车辆存放管理费用,提供24小时的看管服务。另依照双方的交易习惯,原告车辆存入车棚不需要任何凭证,但只有车主及其家人才能从车棚取走车辆,因而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系车辆保管关系。而原告车辆的使用人系学生,车辆使用具有较强的规律性,每天放学后都会将车辆存入固定车棚。本案证人证实车辆使用人于2003年12月12日下午6时许将捷安特自行车存入车棚。该证人虽系未成年人,但当时已满十二周岁,其证明的事实属其日常生活中能够认知的事实,应以采信。在被告保管期间,该车丢失,作为保管人的被告应赔偿因其保管不善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而原告的车辆在使用四个月后其价值应予减损(按原价九五折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市华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胡某丢失车辆价款1043.10元整。

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305元,合计人民币355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华波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姚院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