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苏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时间:2006-1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4号

(略)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又名苏某文,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9月8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某,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夏,被告人苏某某在云南省镇雄县购得手枪1支、子弹2发,带回家中藏匿。2006年6月,被告人苏某某将枪借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同年8月向李某某要回藏匿在台州市椒江区东海大道X号其租住处内。现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且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搜查记录、鉴定书、图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经查,被告人苏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其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不符合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故对该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07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利荣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