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镜民二初字第51号
原告芜湖市佳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禾日化公司),住所地芜湖市X区X-4号-3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颜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强,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可人洗涤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可人化妆品公司),住所地芜湖市X区一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原告佳禾日化公司与被告可人化妆品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奚要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禾日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强、被告可人化妆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禾日化公司诉称,2003年间被告可人化妆品公司从原告处购买洗涤化妆品,总计欠原告货款7579.4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货款7579.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可人化妆品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辨称原、被告双方曾协议用化妆品等货物抵偿欠款,现原告反悔,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用货抵偿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可人化妆品公司承认原告佳禾日化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佳禾日化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双方曾协议用货抵款,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这一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可人化妆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佳禾日化公司货款7579.44元。
案件受理费320元,其它诉讼费330元,合计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可人化妆品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奚要武
2004年3月9日
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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