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肖某敲诈勒索案

时间:2006-12-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614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6年7月27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1月21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6日上午8时许,在台州市路桥区X镇金港小宾馆附近,被告人肖某因发现在赌博中做庄的罗某某、向某某诈赌,遂伙同唐建华、李兵(后二人另案处理)将二人挟带至路桥城区,并要二人交出人民币五万元。后唐建华、李兵发现可能有人报警,就分别将罗某某、向某某身上佩带的金项链及铂金手链(累计价值人民币x元)取走,并叫被告人肖某将向某某身上的人民币4000元取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某、向某某的陈述;证人钟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估价结论;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本院已予采纳。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对其提出的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2010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雷文

审判员黎利荣

人民陪审员应晓钟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林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