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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史某某诉被告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86岁,汉族。

原告史某某,女,8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乙,男,56岁,汉族。

原告王某甲、史某某诉被告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甲、史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崔焕青,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史某某诉原告分由三人土地,被告分由五人土地。2002年被告耕种原告土地,原告数年来多次向村委提出收回自己的土地,经村两任班子协调,均因被告的原因致使调解无效,2010年春,原告向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被告退还土地,法律援助中心指的工作人员多次与村干部和被告交换意见,在村委的直接参与下,原告、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21日达成协议:1、大田地1、9亩被告归还原告:2、村北土地以被告北行树向北两米为界,北归原告,南归被告。并约定3月25日由村委会划定界庄。2010年3月25日,村委会干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准时到场,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诱,致使调解协议无法履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北地土地1、6亩,大田地1、9亩。

被告王某乙辩称,诉状所说不实。具体情况是:我是原告的长子我下面还有两个弟弟,一个姐,两个妹子,现在都己成家都没有和原告住在一起。只有妹子的大田地走时留给原告了,大约l亩左右,原来原告的地他们自己种着,有十来年了,原告身体不好了,他们三人的地给我弟兄三人了,老三弟在外工作哩没有种,老二种了二三年后给我了,我种了三四后后也因身体不行了不种了,因离村庄太远,租也租不出去,我种上了一部分树,荒了一部分,到现在还荒着哩。其实我没什么说的,他是父母,要那地我给他那地,我不承认侵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是父母与子女关系,原告夫妇生育三男三女,被告是长子一,原告三子女均已成家分户居住,闪有小女儿的耕地由原告耕种,原告耕种有三人的土地3、l亩,后因身体原因将土地给其次子耕种,二、三年后次子将地给了被告,被告耕种了几年后也因身体原因将土地种上了树木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耕种自己的责任田地是主张自己的权益,本院应当支持支持其主张,被告应返还该该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土西岭、史某某耕地3、l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审判员付强

二0一0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陈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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