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贺某抢劫案

时间:2006-07-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怀刑初字第00182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怀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2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得知周某有3万元存折后伙同张静、“浩男”(均在逃)于2005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以给周某办小灵通业务为名,驾车将周某至怀柔区X镇X路边处,用胶带封嘴并捆住其手脚后,持刀向其索要内存3万元人民币的存折,因存折不在周某中,抢劫未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犯抢劫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提请对被告人贺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贺某辩称,我没有持刀从周某索要3万元存折,我觉得是犯罪后就不想抢她了。

经审理查明,2005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贺某伙同张静、“浩男”(均在逃)预谋后,以为周某办小灵通业务为名,驾车将周某至本市怀柔区X镇X路边处,用胶带封嘴并捆住其手脚后翻其挎包,包内有现金300余元、手机及银行卡,“浩男”持刀向其索要银行卡密码未果后,三人商量决定将挎包还给周某,并开车将周某回怀柔。2006年2月16日9时许,公安人员通过张静得知贺某下落,并告之贺某在某专卖店门口等候,干警赶到后将贺某传唤至预审大队。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2005年夏天我要用张静的身份证,张静男友贺某开车说去慕田峪办事,车上还有一个男的。车走了40分钟后停下,他们下车商量什么,贺某和那个男的上车后拽我胳膊,并用黄色胶带把我手、脚捆上、嘴粘上,把我的包拿到外面翻,后问我银行卡密码,我说卡里只有三千元,他们在外面说了一会话,贺某上车把胶带解开说别报案,并把我送回怀柔;(2)同案参与人张静证言证实,周某要用我的身份证,我和贺某、“浩男”商量吓唬她,“浩男”说抢点钱花,他俩准备了胶带和绳子。第二天我们开车将周某带到山里,我下车在外面,周某叫我,我没理她,我感觉车在晃动。浩男下车把周某的包拿了出来,翻出一张建行卡和几百元钱,浩男拿刀对着周某问密码。后来周某和我说以前我们相处的事,我对贺某说算了吧,贺某说这样是有些过分;(3)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证实了贺某被抓获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其索要3万元存折的事实,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指控抢劫未遂的事实不妥,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贺某的辩解,经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贺某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且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16日起至2006年12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兵

审判员赵守红

人民陪审员苏天福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彭玉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