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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票据诈骗案

时间:2006-08-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顺刑初字第407号

(略)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略)。1983年因打架、偷窃被(略)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3月3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略)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0年9月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6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7日被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侯审,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6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顺义区看守所。

(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0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富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4年10月至12月间,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在(略)顺义区、海淀区等地购买刘某某(男,30岁)、都某某(男,53岁)、北京广都某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略)瑞田永顺木业加工厂、北京禾成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价值总计为人民币20余万元的货物。空头支票票面金额共计为人民币x元。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票据诈骗罪不持异议。但称其诈骗数额应为1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5年2月份,在北京燕雄建筑木模板厂生产经营期间,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先后在(略)顺义区、海淀区等地,购买刘某某(男,30岁)、都某某(男,53岁)、北京广都某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略)瑞田永顺木业加工厂、北京禾成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货物,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空头支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x元)。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04年12月21日,李某某从刘某某处购买脲醛胶,并给刘某某开具了金额为x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后因该支票系空头,被银行退回。后刘某某多次寻找李某某,但其去向不明。(2)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及退票,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给刘某某开具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因空头被银行退回的事实。(3)被害人都某某的陈述证实,2004年10月间,李某某三次从都某某处购买大芯板,并分别给都某某开具了金额为x元和x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二张。后都某某取款时,发现这两张支票都某空头支票,后均被银行退票。后都某某多次寻找李某某,但其去向不明。(4)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及退票,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给都某某开具两张金额分别为x元和x元的转账支票,因空头均被银行退票的事实。(5)证人王丽敏(北京广都某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2004年12月23日左右的一天,李某某从北京广都某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并给该公司开具了x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后该支票因空头被银行退票。后王丽敏多次寻找李某某,但其去向不明。(6)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及退票,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给北京广都某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x元的转账支票,因空头被银行退票的事实。(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2月底到2005年1月间,李某某到张某某所在的北京瑞田永顺木业加工厂购买了价值x元的原材料,允诺2005年1月4日全款付清,并将一张盖好章的空白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交给张某某。2005年1月12日,何静打电话通知张某某在转账支票上填写金额为x元,剩余两万元近期结清。张某某到银行兑付该支票,但因空头支票被银行退回。后张某某多次寻找李某某,但其去向不明。(8)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及退票,证实了李某某给(略)瑞田永顺木业加工厂开具金额为x元的转账支票一张,因空头被银行退票的事实。(9)证人滕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1月至12月间,李某某从北京禾成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了30多吨木皮子,支付6000元现金,余款人民币x元未结。李某某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空白的转账支票押在北京禾成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会计在转账支票上填写了金额x元,并到银行兑付,银行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被退回。后滕某某多次寻找李某某,但其去向不明。(10)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及退票,证实了李某某留在北京禾成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支票填写金额为x元,该支票系空头支票被银行退票的事实。(11)证人孔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了2004年10月,北京燕雄建筑木模板厂与李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北京燕雄建筑木模板厂的厂房、设备、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全部归李某某使用的事实。(1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了刘某某辨认被告人李某某的经过。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的经过;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13)(略)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1983年8月7日,李某某因打架、偷窃被劳动教养三年。(略)朝阳区人民法院(2000)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0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予惩处。(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有票据诈骗罪的指控成立。但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故李某某关于其诈骗数额有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二千一百八十一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刘某某人民币二万元;发还都某某人民币二万九千四百二十九元;发还北京广都某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发还北京瑞田永顺木业加工厂人民币一万零八百元;发还北京禾成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七万六千九百五十二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杨某民

人民陪审员梁家齐

人民陪审员郑谊群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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