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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合同诈骗案

时间:2006-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宣刑初字第165号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宣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暂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4月19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郜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间,被告人谷某某与尤国连(已判决)共谋,由谷某某冒充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开发公司经理,以与被害人范某丁签订拆迁工程承揽协议为手段,骗取被害人范某丁人民币x余元(现赃款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丁的陈述、证人范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田某某、官某某证言、同案犯尤国连的供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所签订的拆迁和承揽协议、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赔全部赃款,缴纳罚金,并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赃款人民币两万零七百元,发还被害人范某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玲玲

代理审判员韩粤

代理审判员王红奎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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