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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6-11-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61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9月19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8日,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牌号为浙x的轿车从台州市椒江区驶往本区X镇,17时10分许途经本区东方大道1km+280m处时居大型车道行驶,与前方同向丁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丁涛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台交路(2006)认字事故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向路桥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投案自首有关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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