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甲、吴某乙盗窃案

时间:2006-11-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62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别名吴某福,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2001年9月18日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8月28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8月28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本区X街X村五金市场停车场附近,由吴某乙望风,吴某甲从钱某湘的轿车内窃得卡西欧S600数码相机一只(含一张1G内存卡),价值人民币2356元。后两被告人在逃离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失主钱某湘的陈述,证人钱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关于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全部犯罪处罚,且被告人吴某甲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吴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某甲的刑期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07年8月27日止;被告人吴某乙的刑期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07年1月27日止。两被告人的罚金均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福生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林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