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6年8月10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温岭市X镇金港开发区X号,窃得林亨忠停放在底楼的奇豪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445元)。
2006年7月1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X镇X路X弄X号梁景祥家门口,窃得梁停放在此的奔奥牌自行车1辆(价值270元)。
2006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又窜至金清镇X路X弄X号梁景祥家门口,窃得梁停放在底楼的奔奥牌自行车1辆(价值270元)。
2006年8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金清镇X村X区X号,窃得熬云德停放在底楼的自行车2辆(价值108元),现其中1辆赃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2006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金清镇X村X区梁庆富家建新房处,窃得王四妹停放在此的x牌自行车1辆(价值20.25元),现赃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2006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金清镇X村X区X号门口,窃得徐仙福停放在此的星光牌自行车1辆(价值87。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林亨忠、梁景祥、熬云德、王四妹、徐仙福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07年8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利荣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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