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丁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时间:2006-0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55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5年10月17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5年9月28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自2004年5月20日成立并经营台州市弘安铜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系一般纳税单位。同年12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通过王昌喜(另案处理)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江苏苏州百利丰商贸有限公司为台州市弘安铜业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发票号为№:x-x,价税合计x元,税额x.02元。被告人丁某某按价税票额的5.8%收取开票费x余元,除支付王昌喜手续费后自己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用以上虚开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5年9月28日向警方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管某某证言;通知单;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和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介绍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一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