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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底的一天夜,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冯业华、刘帅(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由冯业华、王某乙等人窜至民权县X路信访局楼下,盗窃“糊涂公主”专卖店折叠自行车及衣服等物,总价值3000余元。盗窃物品当夜放置被告人王某甲家中。案发后,被告人冯业华家属补偿了失主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冯业华、王某乙、刘帅、刘恒的供述,证人张1某、张2某、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0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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