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雷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胜,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文艺出版社。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曾平,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路一段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住(略)。
本院在受理原告雷某与被告湖南文艺出版社、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公司、郑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雷某于2007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文艺出版社、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公司、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雷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湖南文艺出版社、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公司、郑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某撤回对湖南文艺出版社、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公司、郑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2005元,由雷某承担。其他案件受理费1005元退还给雷某。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李峥嵘
人民陪审员徐登明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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