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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赵某与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453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莉,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飞,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莉,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飞,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路X号国际创业园A栋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北京x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x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周某、赵某与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某、赵某于2006年11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某、赵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周某、赵某撤回对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080元,其他诉讼费4878元,共计x元由原告周某、赵某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080元退还给周某、赵某。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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