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萍,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镇玉龙某食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某驿区X街X号。
负责人龙某某。
被告四川省内江活力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X路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某镇玉龙某食品店、四川省内江活力药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龙某镇玉龙某食品店、四川省内江活力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龙某镇玉龙某食品店、四川省内江活力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龙某镇玉龙某食品店、四川省内江活力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1205元由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剩余受理费205元退还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匡世联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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