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与福建天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福州科发发电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榕民初字第311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杰,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福建天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天骜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福州科发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天骜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英、郭坚,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福州科发发电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以经三方庭外调解,被告福建天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福州科发发电机有限公司已承诺不再侵权,诉讼已无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天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福州科发发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天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福州科发发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由原告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青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