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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威龙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威龙企业有限公司菡香音像中心邻接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0-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厦民初字第356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厦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仰宁、黄某某,福建漳州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威龙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香江花园明珠阁X号5B。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经理。

被告厦门市威龙企业有限公司菡香音像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路X号禾祥商场A5。

负责人张某乙,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威龙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威龙企业有限公司菡香音像中心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新平

审判员曾聆

审判员刘文珍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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