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赛特广场X层。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集佳商标事务所(现更名为福州市鼓楼区华闽商标事务所),住所地福州市X街X号新都会财经广场18D1。
委托代理人丁宗庭,福州市鼓楼区华闽商标事务所法律顾问。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5年登记成立,是国内知名的、大型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2000年12月14日,原告在第42类“知识产权咨询、法律服务”等服务上注册了“集佳及图”商标(第x号),目前该商标仍在有效期内。2000年9月,原告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在福州设立了办事处。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是使用与“集佳及图”注册商标中文部分完全相同“集佳”作为企业字号,并进行商标代理法律服务业务,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丁宗庭对原告所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承认擅自使用“集佳”字号和在作为原告办事处同时自行代理商标案件的不当行为,并表示歉意;
2、被告承诺不再以原告的名义和字号来承接业务,不再以任何方式混淆或误导客户被告与原告有任何关系;
3、被告承诺在30日内删除目前在网上以“集佳”名义宣传信息(除非该项删除在技术上解决不了);
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调查费,交通费等)5000元;
5、原告对被告以往的行为不予追究,并不通过媒体对外宣传。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秀全
审判员郑青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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