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鼓楼区集佳商标事务所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时间:2006-03-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榕民初字第87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赛特广场X层。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集佳商标事务所(现更名为福州市鼓楼区华闽商标事务所),住所地福州市X街X号新都会财经广场18D1。

委托代理人丁宗庭,福州市鼓楼区华闽商标事务所法律顾问。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5年登记成立,是国内知名的、大型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2000年12月14日,原告在第42类“知识产权咨询、法律服务”等服务上注册了“集佳及图”商标(第x号),目前该商标仍在有效期内。2000年9月,原告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在福州设立了办事处。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是使用与“集佳及图”注册商标中文部分完全相同“集佳”作为企业字号,并进行商标代理法律服务业务,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丁宗庭对原告所述事实均无异议,并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承认擅自使用“集佳”字号和在作为原告办事处同时自行代理商标案件的不当行为,并表示歉意;

2、被告承诺不再以原告的名义和字号来承接业务,不再以任何方式混淆或误导客户被告与原告有任何关系;

3、被告承诺在30日内删除目前在网上以“集佳”名义宣传信息(除非该项删除在技术上解决不了);

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调查费,交通费等)5000元;

5、原告对被告以往的行为不予追究,并不通过媒体对外宣传。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秀全

审判员郑青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