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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7-10-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5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建球,广东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涛,广东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海,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在《国际贸易合作合同》的约定,刘某某为黄某某的国际贸易出资70万元,无论盈亏,黄某某必须支付利润20万元给刘某某。也就说是,刘某某为黄某某的贸易行为提供资金,收取固定利润,而不需承担经营风险。可见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属于合伙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另外,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而民事裁定则是对诉讼程序上的事项作出的判定。驳回起诉属于程序问题,故应作出裁定,原审法院却以民事判决形式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明显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舒琴

代理审判员林波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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