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某德容与清流县赖坊乡官坊村委会中幼林抚育管护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2-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民初字第333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某德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X乡X村。

委托代理人上某林章(系原告儿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清流县鱼龙岗发电站。

委托代理人邹伙发,清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清流县X乡X村委会,住所地清流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上某新全,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火坤,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某德容与被告清流县X乡X村委会(以下简称官坊村委会)中幼林抚育管护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宝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某德容的委托代理人上某林章、邹伙发,被告官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上某新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火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10月30日签订《中幼林抚育管护承包合同》一份,同年11月7日该合同经清流县公证处公证生效。原告自承包以来,对承包的山场进行大量的人力、物力投资,对山场松杉林木进行精心的管护和开辟宽5-6米,长3公里的防火路。2000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管护的松林承包给他人采脂共计收益4000元,按合同约定,原告可从此收益中分得70%,即2800元。在原告承包的有效期限内,被告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单方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中幼林抚育管护承包合同》,支付原告林权收益28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1984年10月30日签订《中幼林抚育管护合同》约定,原告于1985年5月-7月投放630个劳力,对管护山场进行劈草砍杂,做好巡山、开设防火路、防治病虫害,禁止毁林开荒,乱砍滥伐和杜绝发生山林火灾等护林防火工作。但从合同成立生效起,原告根本未尽以上某护义务。全村X户代表证实,官坊村X村委会组织“山甲会”和护林员进行巡山、管护。该合同的履行,严重侵害林农权益,有违林改政策。因此,原、被告讼争的合同已由被告依法解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理,请求法院裁定驳回。

经审理查明:1984年10月30日原告上某德容与赖坊公社官坊大队既被告官坊村委会签订了《中幼林抚育管护承包合同》一份,同年11月7日该合同经清流县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了承包的山场、产材指标、收益分成;承包方式;育林管护项目、质量、规格要求;违约金;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合同变更或终止等条款。合同签订后至2004年5月原、被告未因该合同的履行产生过争议。2000年以来被告将官坊村的山场承包给他人采脂,包括原告承包管护的黄泥坑山场,承包费由村里统一收取。2004年6月7日被告召开村委会林改会议,中幼林的管护也是其中的一项内容,会议初步意见,对以往中幼林管护经调查确认均没有尽到管护责任的,合同作废,由村委会收回参与林改。同年9月22日被告召开集体林体制改革村民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同意将中幼林管护收回参与村里林改。会后被告将会议内容中幼林管护和林改方案向全村张贴公示,认为就此解除了所有与村里签定的中幼林抚育管护承包合同。原告知道后,认为被告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林权收益人民币2800元。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中幼林抚育管护承包合同》一份、照片7张、上某正心等人证言7份,申请证人上某某、上某新长出庭作证,以此证明原告对所承包的山场进行劈草、开劈防火路等管护。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212户村民签字盖章的证明7份、村委会会议记录2份、上某正相等人证言2份、证申请人上某行昌、上某徐章、上某正新、上某道章、上某胜辉出庭作证,以此证明官坊村的山场均由村X组织护林员和成立“山甲会”进行巡山、管护,原告从未对“黄泥坑”山场进行抚育和管护。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除对《中幼林抚育管护承包合同》无异议外,其他证据双方均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10月30日签订《中幼林抚育管护承包合同》,并于同年11月7日经公证后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因政策、法律规定必须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经公证后生效。根据该约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如确因政策、法律规定必须变更或终止,也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或终止。被告以该合同的履行,侵害林农权益,有违林改政策,而单方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原告承包的中幼林管护,与林改政策是否相违背,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原、被告签订该合同近二十年,被告未提供因原告未履行合同产生过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现在被告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和农户签名的形式来确认原告未尽管护之责,单方解除合同,证据不足。合同第六条乙方责任第(1)项约定,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营林项目和技术、质量要求适时施工,如因数量、质量不符或拒不履行某营林项目之责,必须承担违约经济责任,甲方有权核减工价或终止本合同,由甲方另行招标确定承包人。被告认为原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合同第六条乙方责任第(1)项的约定,已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被告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申请的证人上某新长证实1997年和2003年其有帮原告开劈防火路,每天的工资15元,今年村X村民代表大会,是村里要求大家去签字,不去的就没山分,证人上某某证实其1988年至1994年任村长,原告有对承包的山场进行管护。被告申请的证人上某行昌等人均证实不知道原告与村里签订的合同,没听说私人有山,村里的山场是由村里的护林员和“山甲会”进行管护,原告未进行管护。上某行昌等人不知道原告与村里签订的合同,又怎能知道原告是否尽管护之责。因此,被告以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管护之责,依法解除合同的观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林权收益2800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某德容与被告清流县X乡X村委会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中幼林抚育管护承包合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合计人民币622元,由原告负担158元,被告负担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某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某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宝玉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赖跃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