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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城市制片公司与上海乐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环球城市制片公司(x),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环球市环球城市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卡伦埃利奥特,该公司助理秘书兼全球反盗版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傅强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X镇X路X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

原告环球城市制片公司诉被告上海乐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乐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城市制片公司诉称,原告是电影作品《甜心辣舞》(x)、《活死人黎明》(x)、《铁拳男人》(x)、《翻译风波》(x)、《拜见岳父大人》(x)、《四十岁的老处男》(x-x)、《万能钥匙》(x)的著作权人,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2006年8月3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被告处购得前述电影作品的盗版DVD影碟。原告认为,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盗版音像制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电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音像制品;2、在《新民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00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70,654元。

被告上海乐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1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出具(2006)沪黄一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戴马克(x)作为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及美国电影协会负责中国法律事务的首席法律顾问,确认其已获得原告授权,并确认原告是《甜心辣妹》、《活死人黎明》、《四十岁的老处男》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与x.是电影作品《铁拳男人》的共同著作权人;原告与x&CO.KG是电影作品《翻译风波》的共同著作权人;原告与x是电影作品《拜见岳父大人》的共同著作权人;原告与x是电影作品《万能钥匙》的共同著作权人。戴马克同时提交了上述电影作品相应的正版DVD光盘。

被告于2004年3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零售、出租音像制品等。

2006年8月30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在上海市X路X号被告处购得DVD光盘若干,并当场取得了“x”名片一张以及编号为x、金额为250元的收据存根一张。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公证,并对其中的19套DVD光盘进行封存后交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保管。同年9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出具了(2006)沪黄一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公证处封存的物品进行了拆封检查,所封物品包括了涉讼的《甜心辣舞》(即《甜心辣妹》)、《活死人凶间》(即《活死人黎明》)、《铁拳男人》、《翻译风波》、《拜见岳父大人》、《四十岁的老处男》、《万能钥匙》DVD光盘。《甜心辣舞》光盘的盘片上记载了“陕西音像出版社x-HX-X-X-00/V.J9”等字样;《活死人凶间》光盘的盘片上记载了“MK-239©x”等字样;《铁拳男人》光盘的盘片上记载了“青海昆仑音像出版社x-HX-X-X-0/V.J9”等字样;《翻译风波》光盘的盘片上记载了“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x-DX-X-X-0/V.J9”等字样;《拜见岳父大人》光盘的盘片上记载了“ISRC-CN-FX-X-X-0/V.J9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等字样;《四十岁的老处男》和《万能钥匙》光盘的盘片上均记载了“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x-DX-X-X-0/V.J9”字样。上述七套光盘中,《甜心辣舞》、《活死人凶间》、《铁拳男人》、《翻译风波》光盘的盘芯均无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即SID码),其余光盘盘芯的SID码被破坏。

2006年9月8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与原告的授权代表签订《聘请律师协议书》,约定本案律师服务费为70,000元。2007年1月24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开具了金额为70,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

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金额为4,94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庭审中,原告对公证费和购买光盘的费用进行了分摊,并确认本案相应费用为654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06)沪黄一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正版光盘、(2006)沪黄一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DVD光盘实物、《聘请律师协议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证明。

诉讼中,原告表示无法联系到《铁拳男人》、《翻译风波》、《拜见岳父大人》、《万能钥匙》电影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人,也无法提供这些著作权人确切的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原告是《甜心辣妹》、《活死人黎明》、《四十岁的老处男》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是《铁拳男人》、《翻译风波》、《拜见岳父大人》、《万能钥匙》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之一,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铁拳男人》、《翻译风波》、《拜见岳父大人》、《万能钥匙》系合作作品,在本案审理中,本院曾要求原告提供其他共有著作权人的基本情况材料,但原告表示无法提供。本院认为,在无法与其他共有著作权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共有著作权人之一单独起诉被告的侵权行为亦应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销售的《甜心辣舞》、《活死人凶间》、《铁拳男人》、《翻译风波》、《拜见岳父大人》、《四十岁的老处男》、《万能钥匙》DVD光盘不是原告制作发行或授权制作发行的正版DVD,该七套光盘盘片上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缺失或被破坏,故本院认定该七套光盘均为盗版音像制品。被告作为涉案电影作品复制品的销售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讼光盘有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电影作品《甜心辣妹》、《活死人黎明》、《铁拳男人》、《翻译风波》、《拜见岳父大人》、《四十岁的老处男》、《万能钥匙》著作权中的发行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侵犯的是原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指控被告的行为限于非法销售侵权复制品,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的侵权所得,故由本院结合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特性、主观过错情节、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者被告可能的侵权获利、原告电影作品的类型以及对中国观众的吸引程度、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被控侵权光盘的费用。由于《铁拳男人》、《翻译风波》、《拜见岳父大人》、《万能钥匙》是合作作品,原告在本案中所获得除合理费用外的经济赔偿是共同著作权人共有的,未参加本案诉讼的著作权人可以在本案处理完毕后向原告主张其所应享有的赔偿份额。本院确定被告对《铁拳男人》、《翻译风波》、《拜见岳父大人》、《万能钥匙》每部电影作品承担的经济赔偿额是7,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乐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环球城市制片公司《甜心辣妹》、《活死人黎明》、《铁拳男人》、《翻译风波》、《拜见岳父大人》、《四十岁的老处男》、《万能钥匙》电影作品著作权的DVD光盘;

二、被告上海乐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环球城市制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6,000元;

三、原告环球城市制片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上海乐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70元,由原告环球城市制片公司负担人民币4,372元,被告上海乐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环球城市制片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上海乐影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洪

代理审判员章立萍

代理审判员徐燕华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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