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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新闻报社、上海房屋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复制权纠纷案

时间:2007-03-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21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X门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某某,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闻报社,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总编。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中润解放传媒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房屋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天骁,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华,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上海房屋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于2006年1月13日在新闻报社下辖的《新闻晨报》上刊登的广告“2006年上海楼市年度发展趋势展望”中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一幅作品,编号为0265。被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没有征得原告的许可,也未支付费用,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和为本案支出的差旅费2000元。庭审中,被告承认无偿使用了原告的图片,希望能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闻报社支付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上海房屋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新闻报社承担250元、被告上海房屋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50元。

上述三项条款两被告应于2007年4月3日前履行完毕。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崧

审判员金滢

审判员陈红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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