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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7-03-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乐刑初字第9号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乐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招携镇X村港背小组村民熊某某2005年丈夫去世,带着10岁的孙子邱某洁住在家中,熊某某儿子邱某某请被告人谭某某帮其母干农活,不久谭、熊某人便有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06年8月20日晚上9时许,谭某一次来敲熊某门,熊某虑影响没有开门,谭某怀恨在心。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看自家的毛竹,途径熊某某家时,看见熊某某家的大门是开的,没有人,顿起歹意,联想起二十天前帮熊某禾田打农药时还有一瓶尚留有1厘米左右深农药的“灭杀灵”扔在禾田坎上,便过去捡起农药瓶并加了些水摇均后,用手指捂住瓶口放入裤袋,用脚蹬开上了锁的小门(锁的搭扣脱落),在厨房将农药倒入熊某喝完的啤酒瓶中和电饭煲的饭中,随即将小门关上并将锁脱落部分复原,离开熊某。途径水电站时,将空农药瓶扔到深水渠中。当天中午12时许,熊某某和儿子、孙子从招携镇赶集回来,熊某儿子邱某某发现电饭煲中的米饭颜色不对,有浓烈的农药味,后又发现啤酒瓶中也有农药味,即向公安局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证人邱某某、邓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和现场示意图、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拍摄照片、提取笔录、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毒品和毒物检验及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因被害人熊某某拒绝和其发生性关系而怀恨在心,便在被害人的食物中投放农药欲非法剥夺其生命,因被人发现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永新

审判员黄明达

审判员喻素红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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