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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某某诉被告盐镇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裴某某,女,生于1983年2月19日。

被告:盐镇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乡长。

住所地:盐镇X村。

原告裴某某以盐镇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要求对原告土地承包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为由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自己系会卦村X组村民,1998年土地承包中取得1.8亩承包土地,2009年9月会卦村X组以原告出嫁为由强行收回了1.8亩承包地。自己多次请求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与会卦村X组土地承包纠纷,被告盐镇乡政府不具有行政裁决的职能。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土地承包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裴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运舟

审判员高德芬

审判员王德茂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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