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甲,又名陈某喜,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豫粮大厦13、X层。

原告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某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诉称,2010年5月15日21时15分,刘运军驾驶豫x号出租车行至新郑市S223省道65KM+800M处与陈某垛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垛当场死亡,三轮车损坏。该事故经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刘运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豫x出租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费、参加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x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21时15分,刘运军驾驶豫x出租车沿S22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5KM+800M处,与同向陈某垛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力三轮车驾驶人陈某垛当场死亡。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10]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刘运军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后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垛驾驶人力三轮车未分道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陈某垛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陈某垛出生于1930年5月11日,生前系农村居民,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分别系陈某垛之妻、之子。

刘运军系豫x轿车的所有人。事故发生前,刘运军为豫x轿车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从2009年7月10日至2010年7月9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某,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遗体处理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的放弃。刘运军和陈某垛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垛死亡。刘运军和陈某垛的行为均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据此认定刘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垛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各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应当按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河南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丧葬费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x元/年的标准,依法计算6个月,为x元。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7元/年的标准,依法计算5年,为x元。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垛死亡,使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遭受精神痛苦,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x元。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为办理陈某垛的丧葬事宜势必发生必要的误工损失和交通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该项费用酌定为2000元。以上共计x元。高某某要求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要求赔偿车损费,缺乏事实根据,且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刘运军为豫x轿车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保险期间内,且车辆驾驶人刘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赔偿责任限额x元的范围内赔偿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因其亲属陈某垛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及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x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负担30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某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宗志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