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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杨某亻毛故意毁坏财物案

时间:2006-08-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青刑初字第46号

江西省(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青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3日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200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

辩护人傅某某,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3日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200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

(略)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杨某亻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傅某某,被告人杨某亻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江西诚建实业园林公司总经理戴晓健和江西井冈实业园林公司总经理朱某戊争接(略)正气路绿化带工程,后工程被朱某戊接下来了,戴晓健很不服气。2006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得知戴晓健没接下该工程,就跟戴说要把该工程园林绿化带毁坏,并把已栽下的苗木运走,戴听说后就不同意,只要他们把栽下的苗木拔松一点,让苗木活不成就行。2006年3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叫上其朋友被告人杨某亻毛,穿上雨衣一起来到(略)正气路已完工的绿化工地,将已栽下的苗木拔出来扔在路边准备运走,但没借到运苗木的车子,后被告人刘某甲、杨某亻毛便持菜刀将拔出来的苗木砍断毁坏。经鉴定毁坏的树苗总价值x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杨某亻毛通过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戊的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杨某亻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戊的陈述,证人刘某乙、巫某某、朱某丙、刘某丁、周某某的证言,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提取笔录、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摄影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吉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刘某甲、杨某亻毛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亻毛为替他人出气,故意毁坏他人苗木,价值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杨某亻毛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均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x元。(已缴纳)

被告人杨某亻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x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力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肖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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