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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时间:2006-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0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卡斯提拉恩街X号。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国中,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学兵,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系第x号、第x号、第x号“鳄鱼”商标的注册人,被告未经许可向境外出口侵害原告上述“鳄鱼”商标的棉制短袖衬衫x美元。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停止全部侵权行为、公开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友好协商,针对本案所涉纠纷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第x号、第x号、第x号“鳄鱼”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774,990元整;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徐俊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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