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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传斌,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2009年3月6日,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6月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5月25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期限为1年,年租金为1100元,其于2008年6月1日向被告交清租金。其在合同签订前,向被告讲清租房用途、楼上生活设施及被告住处四周网线离其地200余米等情况。其住进被告房屋后,被告违背签订合同时的承诺,其居住期间,因电源线路故障造成其工作及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其多次要求被告整修、更换线路,被告未整修、更换线路。后经济水派出所调解,其被迫于2008年8月23日搬走。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16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租金1000元,后放弃该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双方合同已解除,且解除时就租金已结算清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08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一份。

2、2008年7月20日,原告向张某所写由被告签名的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张某,因院里一直停电,做不成生意,双方在闹事,这是第二次经派出所解决了,你一再要求其说出搬走时间,其决定在月底前搬走,你一定按5月25日所签协议约定的“按租房协议办理退赔所有费用”,你是否同意,同意签字,乔某某,2008年7月19日。另批注:(对方要求写上:电费水费走时扣下),张某在下方签名。证明双方发生纠纷,应按合同第四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济源市公安局济水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时不适合原告租住,双方发生纠纷,派出所调解处理的过程。

4、宽带业务受理单一份及宽带服务费定额发票11张。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认可签名及日期系其所写,但上面的内容记不清了;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方租赁合同已解除,不应赔偿损失。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2008年7月11日,乔某某向张某所写的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其住一个月有余,都不要再受难为了,好隔好散,其去外边找好房后搬走,按合同价格执行,有多少天扣除多少天,是否同意签字为据,(以上系双方通过派出所说过的)。张某在该材料下方签名。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可,但提出之后双方又有第二份手续,即2008年7月20日,被告签名的书面材料一份。证明派出所第二次调解时,原告提出搬走。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在书面材料下方有被告的签名,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张某与乔某某协商,由张某将租用的房屋楼上房间转租给乔某某,2008年5月25日,乔某某与张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将该院楼上东边一、二间租给乔某某使用,期限为1年,年租金为1100元,2008年6月1日起计算;电表x度计算,每度电费收取0.56元,水费每人每月1元;乔某某不得在院内搞娱乐活动,不得有违纪行为,违约赔张某1000元;张某不得找任何理由干扰或者中止乔某某租房使用行为,否则两倍赔偿乔某某房租、网络款。2008年6月1日,乔某某按合同约定交张某租金1100元。乔某某入住后,安装中国电信宽带业务,支出费用550元。由于乔某某、张某使用为同一电路,因负荷过大等其他原因,电路经常跳闸停电。乔某某要求张某修线路及修接水管,被告以线路有国家规定规范,不能乱动为由未修线路,双方为此引发纠纷,后报经济水派出所处理,期间,张某不让乔某某继续租用,要求搬走,乔某某要求按合同违约赔偿,退还余下房租。后张某退还原告部分房租,乔某某搬离,但就违约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乔某某、张某于2008年5月25日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有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张某退还乔某某部分租金,乔某某搬离租用房屋,事实上双方租赁合同已实际解除。本案中,张某应否赔偿乔某某损失,应首先确定张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乔某某租用张某提供的房屋是为租住经营,但由于线路负荷过大等其他原因经常跳闸停电,导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张某作为房屋的次出租人,提供适合乔某某租住使用的房屋,包括必要的水电供应系其合同义务,在供电线路因经常跳闸不能满足乔某某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线路,以确保乔某某能正常使用,但张某未维修或更换线路,致使乔某某租赁该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张某赔偿乔某某1100元。张某辩称双方协议已协商解除,租金已结算,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乔某某要求张某承担的系违约责任,并非要求退还租金,张某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关于线路系电业公司管理,其不承担维修、更换线路的责任,由于线路产权分界点以下的线路属于用户,被告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乔某某11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鲍东敏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刘雪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姚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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