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开发区。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A座X室。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高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X路X号X室X号。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蓝洁工贸有限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蓝洁工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蓝洁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蓝洁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为人民币500元,由上诉人上海蓝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都
审判员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马剑峰
二00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刘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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