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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与扶沟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韩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丙,男,扶沟县农牧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一审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涛,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律顾问。

上诉人韩某甲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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