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立信天友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波,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事达商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方正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上海万事达商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上海万事达商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被告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副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02年原告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合作开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体系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担相关课题研发。2003年1月双方合作的《重合同守信用共筑社会诚信长城-关于建立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体系的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被评为2002年度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优秀调研文章一等奖,同年7月双方合作开发的软件“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系统V1。0版”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原告发现被告上海万事达商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共同编著的《企业信用管理操作实务》一书中,有部分章节剽窃了《研究报告》中的内容,并对《研究报告》作了错误的解释。因《企业信用管理操作实务》一书系剽窃他人作品而成,故被告中国方正出版社同样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原告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被告上海万事达商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辩称:2002年12月原告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作完成“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体系”的研发。2003年4月原告向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进行了“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系统”项目技术转让,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体现江苏特色,原告配合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共同进行了江苏省企业信用(合同)评价体系的研发工作,因此江苏省企业信用(合同)评价体系在内容上必然与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体系研究报告存在有机联系。因此《企业信用管理操作实务》一书第十七章介绍江苏省企业信用(合同)评价体系的内容中使用了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体系研究报告中的部分内容属于技术转让行为,上述内容的编著由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负责,且该书出版后仅作为培训教材向江苏的企业发行。
被告中国方正出版社辩称,本案涉及的是原告与其他两被告之间的纠纷,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另外两被告承担。
被告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辩称:1、《研究报告》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工作成果,是与该局2002年X号文件相辅相成的行政性质文件,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调整。2、原告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事软件开发的助手,双方所签的《合作开发协议》是无效合同。《研究报告》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原告不享有《研究报告》的著作权。3、原告瞒事实真相,向法庭提交假证据,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万事达商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立信天友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书面致歉。
二、对于将原告上海立信天友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共享著作权的部分内容在《企业信用管理操作实务》一书中公开出版,被告上海万事达商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00元。(当庭已经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与被告上海万事达商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各承担500元。(当庭已经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惠珍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徐俊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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