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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

时间:2005-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号楼X室(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锦程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卞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元胜,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4年6月9日作出(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2005年12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解封被告部分房产变卖后抵偿欠款的合意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本市松江区X镇X路X号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本市松江区X镇X路X号房产的查封。

审判长岳菁

代理审判员蔡虹

代理审判员李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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