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杜某某、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6-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庐民一初字第58号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庐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新街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世云,江西一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X路X巷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於厚,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及被告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世云、被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于厚、被告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杜某某双方签订就被告承接的九江市庐山区工商局办公楼外墙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的欧式构件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完成50%时付总额45%的款给原告,完工后被告验收合格时付总款45%。合同履行中,由于被告不按期付款,原、被告双方又于2003年9月16日达成补充协议,对工程的进度和付款方式进一步作出了约定,2003年10月1日被告要求对外墙增加部分构件,并对增加部分价格作了认可。此项外墙水泥造型构件加工及安装工程款总价格为x.42元。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九江市庐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验收,进行了决算并依约支付了款项。但被告除支付部分款后,至今还尚欠原告工程款x.42元未付。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结算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拒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杜某某及被告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x.42元并支付利息199元。

被告杜某某辩称:原告起诉杜某某是错误的,因为杜某某是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只是与武穴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张某某只是对方的经办人。另外,事实上原告所代表的武穴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工程完工,而是答辩人另请工程队将该公司未完工程部分施工完毕,同时根据合同规定经验收合格再付相关工程款,但至今双方并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和决算,虽然整个工程已由建设单位验收,但此验收并不等于是答辩人验收,没验收如何计算工程量,又如何付款呢据此,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6日,原告张某某以武穴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杜某某以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双方签订由被告杜某某承接的九江市庐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大楼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的欧式构件安装工程合同。2003年9月16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又进一步约定了完工时间和付款办法,并约定对小于三个平方米以下的窗户(窗套)在35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每个窗户加20元。原告张某某在履行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为九江市庐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大楼外墙欧式构件装修工程施工量分别为:线条199.9米、罗马柱123.9米、窗套350平方米、花瓶柱205个、窗套饰花47个、扶手墩13个、墙饰板6块、扶手线条56.6米、山花4付、小于三平方米以下的窗户有45个。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双方在庭审中对此工程量的价格已认可,分别为:线条199.9米×35元:6996.5元、罗马柱123.9米×38元=4708.2元、窗套350平方米×35元:x元、花瓶柱205个×6元=1230元、窗套饰花47个×24元:1175元、扶手墩13个×30元=390元、墙饰板6块×80元=480元、扶手线条56.6米×25元=1415元、山花4付×380元:1520元、小于三平方米以下的窗户有45个×20元=900元,整个施工工程款为x.70元。被告杜某某在履行合同和补充协议过程中,已付给原告张某某现金即人民币x元,为原告张某某垫付其他款1120元,因原告在窗套项目和部分线条施工中未装饰好,被告杜某某为此另请了其他工程队进行了补修,花去损失2600元付给了其他工程队。被告杜某某共付人民币x元。因此,被告杜某某还尚欠原告张某某工程款8646.70元未付,即被告杜某某造成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8646.70元。

另查明,原告张某某以武穴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杜某某以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于2003年8月16日所签订的对九江市庐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大楼外墙欧式构件安装施工合同双方公司均未盖章,且双方的公司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实该合同关系是原告张某某个人与被告杜某某个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行为。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4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注册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为自2004年6月4日至2006年4月29日止。九江市庐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办公大楼外墙装饰工程于2003年下半年发包给九江华东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华东实业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杜某某,杜某某又将该工程中的外墙欧式构件工程转包给张某某施工。原告张某某对该外墙欧式构件工程项目于2003年10月上旬施工完毕。九江市庐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办公大楼外墙装饰工程于2003年10月下旬已验收,该局与九江华东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决算,除保留5%质量保证金外,其他工程款已付清。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以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张某某以武穴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于2003年8月16日所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因该合同双方公司均未盖章,且双方的公司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任何企业的成立,必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业务,合同主体不合格。被告杜某某与原告张某某之间于2003年8月16日所签订的合同和2003年9月16日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从履行合同和协议过程来看,实际是被告杜某某个人与原告张某某个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发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故对该合同应该认定无效。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杜某某双方对自己过错的民事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张某某对该工程进行了欧式构件安装施工造成经济损失8646.70元,因被告杜某某间接取得了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应由被告杜某某补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8646.70元。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杜某某及被告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x.42元并支付利息199元的诉讼请求,不能完全支持,只能相应支持由被告杜某某补偿原告张某某的经济损失8646.70元,其余的请求应由原告张某某自己承担。被告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原告张某某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既无合同关系,也就无权利和义务关系,故,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杜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646.70元,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杜某某一次性付清给原告张某某。

2.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九江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4元、财产保全费160元,共计人民币1074元,由被告杜某某承担67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福志

审判员张新炎

审判员方建华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万涛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