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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光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县张泽建筑水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02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瀚光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松江区民发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县张泽建筑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松江区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天乐,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瀚光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县张泽建筑水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本案涉及的厂房建筑质量及其安全性进行检测。后本院根据检测结果及原告的申请,又委托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检测结论及其加固修缮建议进行加固修缮设计并对该方案进行预算。现相关受托单位已完成法院委托事项。本院于2005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建其厂房工程于2001年7月4日与上海松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松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其办公楼、宿舍楼、生产车间等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松强公司施工。2002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其综合楼、技术楼的装饰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2003年1月5日,松强公司将其对原告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被告,由被告就土建安装工程款与装饰工程款一并与原告结算。现上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进行加固修复。同时又因该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原告对其厂房无法投入使用,造成其产品利润损失。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厂房重新加固施工的费用4,059,952元;2、被告赔偿损失(按每月147,840元计算,从2003年8月计算至判决生效)。

被告辩称,本案所涉土建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均得到原告聘请的监理确认。该工程竣工后也经过验收。现该工程需要保修,则被告作为施工方有保修的义务。原告与松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土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至原告诉讼,该工程已经超过了保修期,故保修中产生的材料费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同意。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4日,原告与松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各一份,约定:松强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X镇民发开发区X路西侧原告办公楼、生产车间等工程,工期为2001年8月1日至2002年1月30日,合同价款为4,316,895元。双方还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土建工程为一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一年;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X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等。合同签订后,松强公司按约施工,并于2002年1月竣工。期间原告陆续支付松强公司工程款1,450,000元。2002年8月5日,该工程经审价后确认造价为5,644,718元。

2002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原告综合楼、技术楼装饰工程,合同价款为498,560元,工程工期为2002年5月15日至2002年7月15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施工,并将工程交付给原告。

2003年1月5日,松强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同意将原告处的工程款由被告收取,与被告装饰工程款一并予以结算。后被告就其与松强公司施工的工程与原告结算,因故涉讼。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由原告向被告偿付工程款3,822,386。70元。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施工的厂房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申请对厂房作出加固重建的设计方案及重建施工的造价预算。为此,本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本案涉及的厂房建筑质量及其安全性进行检测。

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一)经现场检测,被检测房屋结构混凝土的施工表观质量尚可,房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厂房楼板厚度不均匀,其中1、X号厂房楼板平均厚度分别为94mm、95mm,小于原设计要求;楼板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大(钢筋下陷所致),最大厚度达43mm;φ8钢筋中的伸长率及φ10、φ12钢筋中的屈服强度、极限强度不满足规范要求。2、厂房楼板存在较多裂缝,裂缝分布较有规律,主要呈横向通长贯穿裂缝及房屋周边板角45°斜裂缝,该些裂缝主要是由于混凝土的材料收缩和温度变形以及施工质量控制不严等因组造成,板面钢筋踩踏下陷,加剧了裂缝的扩展。3、房屋墙面粉刷普遍龟裂,屋面及窗台局部有渗漏水等损坏是由于施工操作不规范等因素所致。4、根据现场检查及验算分析:厂房梁、柱承载力基本满足原设计要求;楼板承载力不能满足原设计的使用荷载要求,主要是板面钢筋下陷、钢筋强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及楼板偏薄等所致。(二)被检厂房存在的质量问题,必须经加固修复后才进行使用;结合加固应对本次检测中破损的结构构件作补强处理。(三)加固修复设计和施工应请有相关经验的资质单位承担。加固修缮建议:(一)对于楼板裂缝,先采用化学灌浆法补强;然后在楼板配筋不足处,采用粘贴碳纤维布条法进行加固。(二)对墙面粉刷龟裂采用弹性腻子批嵌,恢复外墙涂料;窗台墙面、屋面渗水等按原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翻修。

原告对该检测结论无异议,但认为检测单位未对建筑物的梁和柱进行钢筋力学测试,故无法反应梁和柱的承载力,要求补充检测。被告则认为原告所提补充检测已无必要。该份检测报告中已对钢筋的力学指标进行了分析。被告要求检测单位对房屋墙面粉刷问题是否和涂料的质量有关进行解释。检测单位对当事人的质疑解释如下:如果对梁和柱取样,将会对建筑的主体结构造成破坏。原告主要提出的是楼板中的钢筋问题,梁和柱除钢筋未取样做试验外,对其中的混凝土的强度均测试了。关于外墙面的粉刷问题,本案的裂缝是因粉刷质量引起的裂缝,而不是涂料质量引起的裂缝。

本院认为,虽原告对检测单位未对梁和柱进行取样检测有异议,但根据检测单位的解释,本院考虑到目前还无较合理的方法对梁和柱进行取样检测,若在现有条件下对梁和柱进行取样检测,将会对本案厂房结构的安全性构成威胁。故本院采纳检测单位对本案房屋采取的检测手段。今后,原告若有更合理及科学的方法对梁和柱的承载力进行检测,可另行解决。为此,本院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认定。

本院委托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及其加固修缮建议进行加固修缮设计并对该方案进行预算。

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依据设计方案对厂房加固需要的费用预算为680,191元,对厂房外墙(粉刷)加固需要的费用预算为353,705元。

原、被告对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方案及所做的预算没有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应否对本案厂房工程的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松强公司及被告就本案工程分别签订的有关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后松强公司将其在本案工程中应得的工程款权利转移给被告后,被告理应对本案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义务。现松强公司施工的土建工程虽已经竣工交付,但检测单位作出的检测结论中,表明施工质量存在瑕疵,需要加固修缮。原告与松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土建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但国务院2000年通过并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故双方的该约定,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范。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主张房屋需要加固修缮需承担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具体数额以预算数额为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厂房无法投入使用的利润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松江县张泽建筑水利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瀚光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加固修缮费计人民币1,033,896元;

二、原告上海瀚光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41元,房屋质量检测费人民币65,000元,设计预算费人民币45,000元,由原告上海瀚光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3,261元,被告上海市松江县张泽建筑水利工程公司负担125,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秋霞

审判员孔美君

代理审判员顾依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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