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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强奸案

时间:2004-09-02  当事人: 孙某   法官:   文号:(2004)哈刑终字第341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哈刑终字第341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哈尔滨市X区东棵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X村)。因本案于200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X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04年8月5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199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孙某在哈尔滨市X区附近其租住的平房内,将其养女孙某某(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强奸,之后,自1997年3月至2002年7月,被告人孙某又多次强奸其养女孙某某,其强奸行为持续6年之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笔录;2、证人孙某萍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伤情诊断书。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的强奸行为,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孙某萍的陈述笔录、被害人孙某某的伤情诊断书在卷佐证,已形成证据链条。虽然被告人孙某拒不供认强奸其养女,但上述证据已充分证明孙某对其养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孙某在被害人系幼女时即将被害人予以奸淫,且在六年时间里多次强奸被害人,又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以其没有犯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的上诉理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强

代理审判员:王刚

代理审判员:王玉堂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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