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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田坝水电站与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补偿贸易纠纷案

时间:2006-11-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四初字第217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云南田坝水电站.住所:昆明市X路X号盛迪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诉讼代理人王海云,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王青燕,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护国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兰宏,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护国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某长。

诉讼代理人张亚,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称:1997年5月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00万元资金,被告按月每月提供60吨锌给原告,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履行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履行一年后,第一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亦不能返还原告所提供的资金,原告与第一被告遂确认第一被告欠原告货款,同时,第二被告依然对欠款承担保证责任。截至2006年1月18日,第一被告明确承认尚欠原告款项x.1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促,第一被告一直拒绝偿还,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第一被告支付欠款本金x.10元,并承担银行同期利息;二、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06年1月18日,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因经济往来尚欠云南田坝水电站款项人民币x.10元。

二、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1日之前向云南田坝水电站偿还10万元。

三、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之前向云南田坝水电站偿还x.10元。

四、如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按上述条款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则云南田坝水电站免除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剩余欠款20万元,即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只需偿还x.10元即可;如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不按上述条款如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云南田坝水电站不免除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20万元欠款,并可就全部欠款x.10元尚未偿还部分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五、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x.47元、保全费7506.48元,合计x.95元由云南田坝水电站、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各承担50%,计x。475元,其中由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应于2006年11月11日之前支付给云南田坝水电站。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调解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岳玉明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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