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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鹰车轮有限公司与上海美通焊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0-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3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鹰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惠香,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通焊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飞鹰车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5)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飞鹰车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计人民币14,121.07元,减半收取7,060。5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朱志红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汪汝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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