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鹰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惠香,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通焊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飞鹰车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5)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飞鹰车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计人民币14,121.07元,减半收取7,060。5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朱志红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汪汝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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